为推进我县水利行业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开展执法检查工作,规范水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平公正,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温泉县水利局“双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随机抽查确定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由各责任股室(单位)具体组织随机抽取,根据随机抽查事项类别分别从执法主体名录库的有关项目库和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执法人员(不少于2名)。为确保随机抽查程序公平公正公开,请局办公室代表到场监督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全过程。若抽到人员因客观原因未能参加检查,应采取“递补抽取”的方式仍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产生。执法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
二、随机抽查内容与做法
(一)河道采砂许可证执行情况随机抽查
1、抽查依据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2、抽查责任主体:温泉县水资源水政管理站。
3、抽查对象:辖区内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户。
4、抽查内容: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开采地点、期限、范围、年度开采总量、作业方式、作业工具、弃砂处理情况和警示标志的设立等。
5、抽查方式:随机抽查。
6、抽查程序
(1)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主体名录库(温泉县河道采砂督查项目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2)抽取执法检查人员:从温泉县水政系统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
(3)下发检查通知;
(4)听取采砂业主汇报;
(5)查阅有关资料;
(6)开展现场检查。
7、抽查结果
(1)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并及时将抽查情况或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布。
(2)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监督检查单位应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并跟踪落实,确保整改要求到位。
(二)在建和运行管理工程水利安全生产综合检查随机抽查
1、抽查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条和第六十二条。
2、抽查对象:在建工程建设各方以及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3、检查内容:安全生产综合检查。
4、抽查责任主体:温泉县水政监察大队。
5、抽查方式:随机抽查。
6、抽查程序
(1)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主体名录库(水电站项目安全监管抽查项目库、温泉县在建江河治理防洪工程安全监管项目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2)抽取执法检查人员:从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综合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人员;
(3)下发检查通知;
(4)听取建设单位汇报;
(5)查阅有关资料;
(6)开展现场检查。
7、抽查结果
(1)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并及时将抽查情况或查处结果公布。
(2)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监督检查单位应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并跟踪落实,确保整改要求的到位。
(三)水土保持监督检查随机抽查
1、抽查依据
(1)《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三条;
(2)《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20号发布,2011年国务院修订) 第二十五条;
2、抽查责任主体:温泉县水土保持办。
3、抽查对象:生产建设项目业主。
4、抽查内容
(1)水土保持方案报批、后续设计(含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其在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中的落实情况;
(2)水土保持投资资金到位、使用情况和水土保持规费缴纳情况;
(3)水土保持工作管理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情况;
(4)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实施进度、质量及防治效果;
(5)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工作情况;
(6)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手续办理及其实施情况;
(7)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情况。
5、抽查方式:随机抽查。
6、监督检查程序
(1)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主体名录库,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项目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2)抽取执法检查人员:从温泉县水保系统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
(3)下发检查通知;
(4)听取生产建设单位汇报;
(5)查阅有关资料;
(6)开展现场检查;
(7)询问相关人员;
(8)与有关参建单位座谈。
7、抽查结果
(1)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并及时将抽查情况或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布。
(2)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监督检查单位应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并跟踪落实,确保整改要求的到位。
(四)水资源管理“三项制度”落实情况随机抽查
1、抽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
(2)《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2、抽查责任主体:温泉县水资源水政管理站。
3、抽查对象:辖区内取水户。
4、抽查内容:水资源论证制度落实情况;取水许可审批、发证情况;取水计量设施运行情况;水资源费征收情况、取水总结及用水计划执行情况等。
5、抽查方式:随机抽查。
6、抽查程序
(1)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主体名录库中(温泉县取用水企业信息表)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2)抽取执法检查人员:从温泉县水政系统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
(3)下发检查通知;
(4)听取取水企业汇报;
(5)查阅有关资料;
(6)开展现场检查。
7、抽查结果
(1)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并及时将抽查情况或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布。
(2)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监督检查单位应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并跟踪落实,确保整改要求到位。
温泉县水利局
2020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