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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抽查事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内容 |
抽查方式 |
备注 |
1 |
对社会团体的监督检查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
温泉县民政局 |
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的财务审计情况;实施年度检查,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其他行为; |
现场勘察、查验资料,询问相关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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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
第二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
(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 |
(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
(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
2 |
对民办非企业的监督检查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
温泉县民政局 |
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的财务审计情况;年度检查,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其他行为,名称的使用管理 |
现场勘察、查验资料,询问相关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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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
第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
(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 |
(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
2.《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 |
第二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的核准登记,监督管理其名称的使用,保护其名称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