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
抽查事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 对象 |
抽查 方式 |
抽查内容 |
比例和频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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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检查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娱乐场所。娱乐场所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
治安大队、各派出所 |
娱乐场所 |
实地检查 |
1.是否有提供毒品,卖淫等违法犯罪行为;(2)照明设施、包厢、包间的设置以及门窗的使用是否符合规定;(3)在营业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是否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是否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是否中断,是否保存30日;(4)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 |
5% 每季度不少于1次 |
2 |
旅馆业日常监督检查 |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治安管理处罚法》 |
治安大队、各派出所 |
旅馆、酒店 |
实地检查 |
1.旅馆是否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情况; 2.旅馆接待旅客住宿是否登记;登记时,是否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 3.旅馆内是否有卖淫、嫖宿、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 |
5% 每季度不少于1次 |
3 |
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条第二款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
治安大队、各派出所 |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 |
实地检查 |
1.爆破作业现场爆破作业单位、爆破作业人员和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来源与公安机关许可信息是否一致,民用爆炸物品临时存放是否由专人管理看护; 2.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技防、人防、物防、犬防等治安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3.民用爆炸物品流向信息的查验、登记、备案、信息采集和报送情况; 4.实有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来源、登记标识与台账结存信息是否一致; |
5% 每季度不少于1次 |
4 |
涉枪单位日常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 |
治安大队、各派出所 |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单位 |
实地检查 |
1.枪弹库室建设是否符合规定,人防物防技防设施是否落实;2.核对枪弹底数于台账是否一致;3.枪弹库台账是否完善;4.枪支弹药安全管理制度要求是否落实。 |
5% 每季度不少于1次 |
5 |
企事业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检查 |
【法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2004年9月13日国务院第6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及时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
治安大队、各派出所 |
企事业单位 |
实地检查 |
1、治安保卫机构设置情况;2、治安保卫人员配备情况;3、治安保卫制度制定、落实情况;4、治安保卫人员培训、依法履职情况;5、人防、物防、技防、重点单位重要部位重点保护等情况。 |
5% 每季度不少于1次 |
6 |
对毒品、易制毒化学品、造成药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等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 2016年2月6日修订)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
治安大队、各派出所 |
毒品、易制毒化学品、精神药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等相关单位 |
实地检查 |
1、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 |
5% 每季度不少于1次 |
7 |
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检查 |
【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2006年1月11日施行,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第五条: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
治安大队、各派出所 |
烟花爆竹存储、销售单位 |
实地检查 |
是否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是否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是否及时报告;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是否有下列行为之一:(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二)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是否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 |
5% 每季度不少于1次 |
8 |
公章刻制业单位日常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加强刻字业治安管理打击伪造印章犯罪活动的通告》《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 |
治安大队、各派出所 |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
实地检查 |
是否买卖、非法制作、使用印章;是否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是否进行年审;印章业务是否转包他人经营;是否查验准刻证明和履行登记手续;是否在批准的固定场所内进行业务经营。 |
5% 每季度不少于1次 |
9 |
保安企业日常监督检查 |
【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4号)第三条第一款: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应当指导保安从业单位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督促保安从业单位落实相关管理制度;第二款: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督促其整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如实记录,并由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和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 【规章】《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2号)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各项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对保安服务公司应当检查下列内容:(一)保安服务公司基本情况;(二)设立分公司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保安服务经营活动情况;(三)保安服务合同和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留存制度落实情况;(四)保安服务中涉及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设备安装、变更、使用情况;(五)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建立落实情况;(六)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公务用枪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建设情况;(七)保安员及其服装、保安服务标志与装备管理情况;(八)保安员在岗培训和权益保障工作落实情况;(九)被投诉举报事项纠正情况;(十)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对保安培训单位应当检查下列内容:(一)保安培训单位基本情况;(二)保安培训教学情况;(三)枪支使用培训单位备案情况和枪支安全管理制度与保管设施建设管理情况;(四)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在监督检查时,发现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的违法行为,应当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送达被检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中应当注明改正期限;第二款:公安机关应当在责令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
治安大队、各派出所 |
保安从业单位 |
实地检查 |
1、从事保安服务、保安培训是否经相关部门许可;2、①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是否经公安机关审核的;②是否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③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的;④招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⑤保安服务公司是否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的,或者是否将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的;⑥保安服务公司是否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的;⑦是否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客户单位是否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 3、保安从业单位有违反《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中明令禁止的行为; 4、保安员是否有违反《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中明令禁止的行为; 5保安员保安资格证考取情况,在岗在位执行勤务情况;6、保安培训单位是否按照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的规定进行培训。 |
5% 每季度不少于1次 |
10 |
典当企业日常监督检查 |
【法规】《典当管理办法》第四条: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 第五十一条:典当行应当如实记录、统计质押当物和当户信息,并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要求报送备查。 第五十二条:典当行发现公安机关通报协查的人员或者赃物以及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其他财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有关情况。 |
治安大队、各派出所 |
典当业 |
实地检查 |
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是否查验有关证明、是否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是否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是否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经营典当行是否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歇业、合并、迁移、更名、变更法定代表人是否向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注销手续的。 |
5% 每季度不少于1次 |
11 |
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治安业务指导和检查 |
【规章】《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1999年公安部令第16号)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对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治安业务指导和检查。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协助公安人员查处违法犯罪分子,据实反映情况,不得知情不报或者隐瞒包庇。 |
治安大队、各派出所 |
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
实地检查 |
1、营业执照有效期2、废旧金属收购范围3、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关闭、歇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等情形的备案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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