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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温泉县交通运输局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

日期:2020年05月08日

来源:温泉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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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博州(地州市)温泉县(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单位名称) 填报人:阿木日达拉 填报时间日

序号

地方权力编码

事项名称

子项地方权力编码

子项名称

权力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主体(所属部门)

承办机构(实施主体)

实施层级及权限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范围

追责情形

备注

1


对从事巡游出租车运输的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1年12月26日由交通运输部发布,2016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第63号修订)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组织从业资格考试及核发从业资格证的;(二)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三)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四)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三)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

第四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汽车经营者,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二)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

温泉县交通运输局

温泉县交通运输局

县市区级

负责对本县对从事巡游出租车运输的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

指导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19年交通部令第18号修正,经2019年6月12日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交通运输部发布了《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8号),自2019年6月2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组织从业资格考试的;2.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3.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4.其他违法行为。

1.具体承办人;

2.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2.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

3.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4.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法行为。

 

2


对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服务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9月交通运输部发布,2016年8月26日修订)

第四十六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二)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四)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五)不按照规定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六)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温泉县交通运输局

温泉县交通运输局

县市区级

负责对本县从事巡游出租车运输的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

指导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19年交通部令第18号修正)(2019年交通部令第18号修正,经2019年6月12日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交通运输部发布了《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8号),自2019年6月2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组织从业资格考试的;(二)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三)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四)其他违法行为。

1.具体承办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2.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

3.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4.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法行为。

 

3


对破坏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席86通过,2017年11月修订)

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温泉县交通运输局

温泉县交通运输局

县市区级

负责对本县对破坏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承担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一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号颁布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条五十二条。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1987年10月13日国务院发布,2009年1月1日交通运输部修正施行)

第二十三条:公路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有权依法检查、制止、处理各种侵占、破坏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的行为。

1.具体承办人;

4.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席86通过,2017年11月修订)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温泉县交通运输局

温泉县交通运输局

县市区级

负责对本县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处罚

承担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一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号颁布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1.具体承办人;

5.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对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席86通过,2017年11月修订)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温泉县交通运输局

温泉县交通运输局

县市区级

负责对本县对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处罚

承担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一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号颁布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

1.具体承办人;

6.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席86通过,2017年11月修订)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温泉县交通运输局

温泉县交通运输局

县市区级

负责对本县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一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号颁布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1.具体承办人;

7.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


对擅自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修订)

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温泉县交通运输局

温泉县交通运输局

县市区级

负责对本县对擅自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处罚

承担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一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号颁布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1987年10月13日国务院发布,2009年1月1日交通运输部修正施行)

第三十二条:在公路上设置交叉道口,必须经公路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设计、修建交叉道口,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

1.具体承办人;

8.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


对擅自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席86通过,2017年11月修订)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温泉县交通运输局

温泉县交通运输局

县市区级

负责对本县对擅自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承担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一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号颁布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六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

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1987年10月13日国务院发布,2009年1月1日交通运输部修正施行)

第三十一条: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其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1.具体承办人;

9.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


对未经许可在公路建设控制区内、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温泉县交通运输局

温泉县交通运输局

县市区级

负责对本县对未经许可在公路建设控制区内、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处罚

承担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一条。

【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1.具体承办人;

10.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


对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温泉县交通运输局

温泉县交通运输局

县市区级

负责对本县对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处罚

承担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一条。

【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1.具体承办人;

11.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


对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二)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温泉县交通运输局

温泉县交通运输局

县市区级

负责对本县对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的处罚

承担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一条。

【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禁止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二)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1.具体承办人;

12.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


对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绿化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温泉县交通运输局

温泉县交通运输局

县市区级

负责对本县对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绿化物的处罚

承担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一条。

【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1987年10月13日国务院发布,2009年1月1日交通运输部修正施行)

第二十五条:在公路两侧开山、伐木、施工作业,不得危及公路及公路设施的安全。

1.具体承办人;

1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


对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车辆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温泉县交通运输局

温泉县交通运输局

县市区级

负责对本县对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车辆的处罚

承担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一条。

【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1987年10月13日国务院发布,2009年1月1日交通运输部修正施行)

第二十八条:未经公路主管部门批准,履带车和铁轮车不得在铺有路面的公路上行驶,超过桥梁限载标准的车辆,物件不得过桥。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通过公路、桥梁时,应当采取有效的技术保护措施。

1.具体承办人;

14.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


对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温泉县交通运输局

温泉县交通运输局

县市区级

负责对本县对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处罚

承担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一条。

【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起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并协调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对超限运输申请进行审批,必要时可以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处理;(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超限运输,或者在直辖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三)在设区的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四)在区、县范围内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区、县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区、县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第三十八条:公路管理机构批准超限运输申请的,应当为超限运输车辆配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式样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禁止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1.具体承办人;

15.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


对单位和个人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阻碍交通行政执法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温泉县交通运输局

温泉县交通运输局

县市区级

负责对本县对单位和个人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阻碍交通行政执法的处罚

承担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一条。

【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公路管理机构批准超限运输申请的,应当为超限运输车辆配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式样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禁止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第四十一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不得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1.具体承办人;

16.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


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六十九条: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温泉县交通运输局

温泉县交通运输局

县市区级

负责对本县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

承担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一条。

【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车辆应当规范装载,装载物不得触地拖行。车辆装载物易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应当采取厢式密闭等有效防护措施方可在公路上行驶。

公路上行驶车辆的装载物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处理;无法处理的,应当在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物来车方向适当距离外设置警示标志,并迅速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其他人员发现公路上有影响交通安全的障碍物的,也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飘散等违法行为;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清除掉落、遗洒、飘散在公路上的障碍物。

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飘散后,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道路运输企业、车辆驾驶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具体承办人;

17.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


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温泉县交通运输局

温泉县交通运输局

县市区级

负责对本县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处罚

承担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一条。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已经2011年3月7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资质条件:1.有一定数量的符合要求的技术人员;2.有与公路养护作业相适应的技术设备;3.有与公路养护作业相适应的作业经历; 4.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1.具体承办人;

18.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


对未经许可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并应的罚款



行政处罚

【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温泉县交通运输局

温泉县交通运输局

县市区级

负责对本县对未经许可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并应的罚款

承担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一条。

【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已经2011年3月7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1.具体承办人;

19.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章】《路政管理规定》(2002年11月26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2003年1月27日交通部令第2号公布,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的路政管理职责如下:(一)宣传、贯彻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保护路产;(三)实施路政巡查;(四)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五)维持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六)参与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七)依法查处各种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温泉县交通运输局

温泉县交通运输局

县市区级

负责对本县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

承担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1.具体承办人;

20.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


对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或把承包的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规章】《路政管理规定》(2002年11月26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2003年1月27日交通部令第2号公布,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的路政管理职责如下:(一)宣传、贯彻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保护路产;(三)实施路政巡查;(四)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五)维持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六)参与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七)依法查处各种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温泉县交通运输局

温泉县交通运输局

县市区级

负责对本县对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或把承包的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处罚

承担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1.具体承办人;

21.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


对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规章】《路政管理规定》(2002年11月26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2003年1月27日交通部令第2号公布,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的路政管理职责如下:(一)宣传、贯彻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保护路产;(三)实施路政巡查;(四)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五)维持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六)参与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七)依法查处各种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温泉县交通运输局

温泉县交通运输局

县市区级

负责对本县对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处罚

承担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1.具体承办人;

22.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


对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第三款: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规章】《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5年5月8日交通部令2005年第4号通过)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对未经工程质量检测或者质量检测不合格的工程,按照合格工程组织交工验收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规章】《路政管理规定》(2002年11月26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2003年1月27日交通部令第2号公布,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的路政管理职责如下:(一)宣传、贯彻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保护路产;(三)实施路政巡查;(四)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五)维持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六)参与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七)依法查处各种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温泉县交通运输局

温泉县交通运输局

县市区级

负责对本县对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

承担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第三款: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规章】《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5年5月8日交通部令2005年第4号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对未经工程质量检测或者质量检测不合格的工程,按照合格工程组织交工验收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1.具体承办人;

2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


对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温泉县交通运输局

温泉县交通运输局

县市区级

负责对本县对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承担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具体承办人;

24.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


对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规章】《路政管理规定》(2002年11月26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2003年1月27日交通部令第2号公布,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的路政管理职责如下:(一)宣传、贯彻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保护路产;(三)实施路政巡查;(四)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五)维持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六)参与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七)依法查处各种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温泉县交通运输局

温泉县交通运输局

县市区级

负责对本县对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处罚

承担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1.具体承办人;

25.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温泉县交通运输局

温泉县交通运输局

县市区级

负责对本县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承担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规章】《路政管理规定》(2002年11月26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2003年1月27日交通部令第2号公布,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的路政管理职责如下:(一)宣传、贯彻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保护路产;(三)实施路政巡查;(四)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五)维持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六)参与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七)依法查处各种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1.具体承办人;

26.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


对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温泉县交通运输局

温泉县交通运输局

县市区级

负责对本县对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承担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规章】《路政管理规定》(2002年11月26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2003年1月27日交通部令第2号公布,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的路政管理职责如下:(一)宣传、贯彻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保护路产;(三)实施路政巡查;(四)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五)维持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六)参与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七)依法查处各种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1.具体承办人;

27.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7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温泉县交通运输局

温泉县交通运输局

县市区级

负责对本县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承担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规章】《路政管理规定》(2002年11月26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2003年1月27日交通部令第2号公布,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的路政管理职责如下:(一)宣传、贯彻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保护路产;(三)实施路政巡查;(四)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五)维持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六)参与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七)依法查处各种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1.具体承办人;

28.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8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的;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温泉县交通运输局

温泉县交通运输局

县市区级

负责对本县对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

承担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规章】《路政管理规定》(2002年11月26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2003年1月27日交通部令第2号公布,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的路政管理职责如下:(一)宣传、贯彻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保护路产;(三)实施路政巡查;(四)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五)维持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六)参与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七)依法查处各种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1.具体承办人;

29.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


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温泉县交通运输局

温泉县交通运输局

县市区级

负责对本县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承担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规章】《路政管理规定》(2002年11月26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2003年1月27日交通部令第2号公布,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的路政管理职责如下:(一)宣传、贯彻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保护路产;(三)实施路政巡查;(四)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五)维持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六)参与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七)依法查处各种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1.具体承办人;

30.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0


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主席令第21号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温泉县交通运输局

温泉县交通运输局

县市区级

负责对本县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承担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1.具体承办人;

31.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1


对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令第393号公布,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温泉县交通运输局

温泉县交通运输局

县市区级

负责对本县对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处罚

承担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规章】《路政管理规定》(2002年11月26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2003年1月27日交通部令第2号公布,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的路政管理职责如下:(一)宣传、贯彻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保护路产;(三)实施路政巡查;(四)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五)维持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六)参与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七)依法查处各种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1.具体承办人;

32.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2


对建设单位向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令第393号公布,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温泉县交通运输局

温泉县交通运输局

县市区级

负责对本县对建设单位向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处罚

承担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规章】《路政管理规定》(2002年11月26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2003年1月27日交通部令第2号公布,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的路政管理职责如下:(一)宣传、贯彻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保护路产;(三)实施路政巡查;(四)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五)维持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六)参与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七)依法查处各种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1.具体承办人;

3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3


对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令第393号公布,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温泉县交通运输局

温泉县交通运输局

县市区级

负责对本县对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罚

承担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1.具体承办人;

34.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4


对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施工工期、施工质量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04年12月21日交通部令2004年第14号发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6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二条:除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施工质量、施工工期等义务,造成重大或者特大质量和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工期延误的,取消其2年至5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温泉县交通运输局

温泉县交通运输局

县市区级

负责对本县对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施工工期、施工质量义务的处罚

承担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规章】《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04年12月21日交通部令2004年第14号发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6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二条:除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施工质量、施工工期等义务,造成重大或者特大质量和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工期延误的,取消其2年至5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1.具体承办人;

35.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5


对检测人员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的,注销考试合格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9日交通部令2005年第12号通过)

第五十条:质监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检测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的,应当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列入违规记录并予以公示,直至注销考试合格证书。因违反本办法规定被注销考试合格证书的检测人员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考试。

温泉县交通运输局

温泉县交通运输局

县市区级

负责对本县对检测人员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的,注销考试合格证书的处罚

承担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规章】《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9日交通部令2005年第12号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质监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检测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的,应当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列入违规记录并予以公示,直至注销考试合格证书。因违反本办法规定被注销考试合格证书的检测人员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考试。

1.具体承办人;

36.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6


对建设单位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规章】《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5年交通部令第4号通过)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章】《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0年交通部令第3号通过)

第五十条: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监机构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范性文件】《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9]90号通过)

第四十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予以警告、罚款、并应追究有关主管人员的失职、渎职责任:(三)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温泉县交通运输局

温泉县交通运输局

县市区级

负责对本县对建设单位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行为的处罚

承担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规章】《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5年交通部令第4号)

第二十九条: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工程质量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规章】《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年交通部令第7号)

第十五条 :交通管理部门必须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取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第十四条: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规章】《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年交通部令第7号)

第十九条:案件调查人员在初步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主要证据齐全,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送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

【规章】《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年交通部令第7号)

第二十条: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对《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审核后,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处罚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组织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审核当事人的意见并应当将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制成笔录。上述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纳。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交通管理部门应按本章第三节组织听证。

【规章】《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年交通部令第7号)

第二十三条: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

【规章】《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年交通部令第7号)

第二十四条 :《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由受送达人在《交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交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1.具体承办人;

37.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7


对检测机构、检测人员违反《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12号通过)

第四十九条:质监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检测机构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列入违规记录并予以公示,质监机构不再委托其承担检测业务。实际能力已达不到《等级证书》能力等级的检测机构,质监机构应当给予整改期限。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质监机构应当视情况注销《等级证书》或者重新评定检测机构等级。重新评定的等级低于原来评定等级的,检测机构1年内不得申报升级。被注销等级的检测机构,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质监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的结果。

第五十条:质监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检测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的,应当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列入违规记录并予以公示,直至注销考试合格证书。因违反本办法规定被注销考试合格证书的检测人员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考试。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施行前检测机构和人员通过的资质评审,期满复核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等级证书》的评定和人员考试。

【法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4号通过)

第三十六条:试验检测单位违反本规定,对不合格的公路工程出具不真实的试验检测数据及意见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温泉县交通运输局

温泉县交通运输局

县市区级

负责对本县对检测机构、检测人员违反《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规定行为的处罚

承担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第一项: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五)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六)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八)转包检测业务的。

1.具体承办人;

38.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1.质监机构工作人员在试验检测管理活动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8


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从业单位违反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规章】《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6月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需补充实施时间)

第五十五条:从业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从业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一)从业单位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二)未按规定开展设计、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或者风险评估结论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导致重大事故隐患未被及时发现的;(三)未按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四)在已发现的泥石流影响区、滑坡体等危险区域设置施工驻地,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

第五十六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温泉县交通运输局

温泉县交通运输局

县市区级

负责对本县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从业单位违反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处罚

承担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修正 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1.具体承办人;

39.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2.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3.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4.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39


对擅自挖掘公路、公路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席86通过,2017年11月修订)

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温泉县交通运输局

温泉县交通运输局

县市区级

负责对本县对擅自挖掘公路、公路用的处罚

承担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席86通过,2017年11月修订)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1.具体承办人;

40.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40


对未经同意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未经同意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席86通过,2017年11月修订)

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温泉县交通运输局

温泉县交通运输局

县市区级

负责对本县对未经同意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未经同意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承担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席86通过,2017年11月修订)

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1.具体承办人;

41.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41


对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席86通过,2017年11月修订)

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温泉县交通运输局

温泉县交通运输局

县市区级

负责对本县对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承担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公布,根据2017年11月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1.具体承办人;

42.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42


对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温泉县交通运输局

温泉县交通运输局

县市区级

负责对本县对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的处罚

承担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国务院令第593号通过)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具体承办人;

4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43


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席86通过,2017年11月修订)

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温泉县交通运输局

温泉县交通运输局

县市区级

负责对本县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处罚

承担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席86通过,2017年11月修订)

第四十八条: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或者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1.具体承办人;

44.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44


对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公布,根据2017年11月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

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温泉县交通运输局

温泉县交通运输局

县市区级

负责对本县对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处罚

承担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席86通过,2017年11月修订)

第五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

第五十六条第三款: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1.具体承办人;

45.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45


对擅自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温泉县交通运输局

温泉县交通运输局

县市区级

负责对本县对擅自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承担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国务院令第593号通过)

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1.具体承办人;

46.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46


对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二)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温泉县交通运输局

温泉县交通运输局

县市区级

负责对本县对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处罚

承担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国务院令第593号通过)

第二十九条第三款: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工程设施不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1.具体承办人;

47.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47


对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

温泉县交通运输局

温泉县交通运输局

县市区级

负责对本县对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的处罚

承担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国务院令第593号通过)

第四十条第二款:车辆应当按照超限检测指示标志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人员的指挥接受超限检测,不得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

1.具体承办人;

48.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48


对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温泉县交通运输局

温泉县交通运输局

县市区级

负责对本县对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的处罚

承担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国务院令第593号通过)

第四十条第二款:车辆应当按照超限检测指示标志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人员的指挥接受超限检测,不得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

1.具体承办人;

49.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49


对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温泉县交通运输局

温泉县交通运输局

县市区级

负责对本县对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处罚

承担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国务院令第593号通过)

第四十条第二款:车辆应当按照超限检测指示标志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人员的指挥接受超限检测,不得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

1.具体承办人;

50.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50


对擅自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温泉县交通运输局

温泉县交通运输局

县市区级

负责对本县对擅自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处罚

承担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国务院令第593号通过)

第二十六条: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1.具体承办人;

51.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51


对未携带道路运输证件、拒载、议价、甩客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9月交通运输部发布,2016年8月26日修订)

第四十七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二)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四)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五)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六)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七)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八)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温泉县交通运输局

温泉县交通运输局

县市区级

负责对本县对未携带道路运输证件、拒载、议价、甩客等行为的处罚

指导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9月交通运输部发布,2016年8月26日修订)

第二十三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做好运营前例行检查,保持车辆设施、设备完好,车容整洁,备齐发票、备足零钱;(二)衣着整洁,语言文明,主动问候,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带;(三)根据乘客意愿升降车窗玻璃及使用空调、音响、视频等服务设备;(四)乘客携带行李时,主动帮助乘客取放行李;(五)主动协助老、幼、病、残、孕等乘客上下车;(六)不得在车内吸烟,忌食有异味的食物;(七)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并按规定摆放、粘贴有关证件和标志;(八)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路线行驶,不得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九)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载客时应当文明排队,服从调度,不得违反规定在非指定区域揽客;(十)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其他乘客;(十一)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执行收费标准并主动出具有效车费票据;(十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文明礼让行车。

1.具体承办人;

52.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52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转让、倒卖、伪造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9月交通运输部发布,2016年8月26日修订)

第四十八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一)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二)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

温泉县交通运输局

温泉县交通运输局

县市区级

负责对本县对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转让、倒卖、伪造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等行为的处罚

指导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9月交通运输部发布,2016年8月26日订)

第二十三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做好运营前例行检查,保持车辆设施、设备完好,车容整洁,备齐发票、备足零钱;(二)衣着整洁,语言文明,主动问候,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带;(三)根据乘客意愿升降车窗玻璃及使用空调、音响、视频等服务设备;(四)乘客携带行李时,主动帮助乘客取放行李;(五)主动协助老、幼、病、残、孕等乘客上下车;(六)不得在车内吸烟,忌食有异味的食物;(七)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并按规定摆放、粘贴有关证件和标志;(八)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路线行驶,不得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九)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载客时应当文明排队,服从调度,不得违反规定在非指定区域揽客;(十)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其他乘客;(十一)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执行收费标准并主动出具有效车费票据;(十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文明礼让行车。

1.具体承办人;

5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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