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泉县道路运输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单位(盖章):温泉道路运输管理局 |
项目序号 |
1 |
事项名称 |
对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抽查主体 |
温泉道路运输管理局 |
抽查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正,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 第五十九条第二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
抽查内容 |
企业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到位;企业是否定期开展安全学习培训活动; 企业是否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及时上报排查表; 企业的安防措施是否到位; 客运站是否落实实名售票制、人证票查验制、行包安检、“三不进站、六不出站”等相关规定;运输企业是否落实对车辆的动态监控,监督记录是否有效完整。 |
抽查比例 和频次 |
对信用良好的企业每年抽查一次,信用一般的企业每半年抽查一次,信用信息不良的企业每季度抽查一次。 |
抽查方式 |
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行政执法人员。 |
抽查要求 |
1.对随机抽查要留有痕迹,实现责任可追溯;2.对企业安全检查要留有痕迹,做到有据可查;3.及时处理和公示处理情况。 |
温泉县道路运输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单位(盖章):温泉道路运输管理局 |
项目序号 |
2 |
事项名称 |
对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监督检查 |
抽查主体 |
温泉道路运输管理局 |
抽查依据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第二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煤炭、矿石、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监督检查,制止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 |
抽查内容 |
站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措施是否到位; 车辆技术性能是否符合要求; |
抽查比例 和频次 |
对信用良好的企业每年抽查一次,信用一般的企业每半年抽查一次,信用信息不良的企业每季度抽查一次。 |
抽查方式 |
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行政执法人员。 |
抽查要求 |
1.对随机抽查要留有痕迹,实现责任可追溯;2.对企业安全检查要留有痕迹,做到有据可查;3.及时处理和公示处理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