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市场监管执法行为,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温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实施市场监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是指温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市场主体公示信息及日常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监管,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布查处结果的抽查机制。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温泉县辖区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四条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实施、综合实施、谁检查谁反馈、谁检查谁负责、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抽查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依法实施是指所有的随机抽查事项应当于法有据,严格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组织实施,不得在清单外设立或实施抽查、检查事项。
综合实施是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统筹安排本部门的检查事项,并制定实施计划或实施方案,组成综合执法检查组,对检查事项实施综合检查。
谁检查谁反馈,是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向被检查对象反馈实施检查的结果,具体实施检查的综合检查组或者各执法部门负责向被检查对象反馈各自实施的检查结果。
谁检查谁负责,是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检查事项、检查结果、公开结果、事后监管依法负责;具体实施检查的综合检查组或者各执法部门对具体的检查过程、检查结果、公开结果依法负责,并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实施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
公开透明,是指检查清单、检查计划、抽取结果、检查结果等检查工作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督查、考核全县“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一)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和执法人员信息名录库,完善随机抽取所需技术设备,并实现信息互通和共享。
(二)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及日常监督管理需要,制定本部门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和抽查方式等,并向社会公布。
(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开展、协调、督查、考核本辖区“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县局登记的企业,由县局组织实施检查,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委托所在的市场监督管理所进行检查。
第二章 抽查类型和内容
第六条 抽查类型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抽取比例,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
不定向抽查名单按照抽查比例和区域均衡随机抽取确定。
定向抽查名单按照市场主体类型、所属行业、地理区域和抽查方案要求等特定条件随机抽取确定。
第七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市场主体实施抽查,内容包括检查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情况和日常生产经营行为情况。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
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是指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通过随机抽取确定的市场主体在公示平台公示的年报信息和即时信息真实性、及时性进行的监督检查。
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行为抽查,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对通过随机抽取确定的市场主体日常生产经营行为合法性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19年应当达到本部门市场监管执法事项的70%以上、其他行政执法事项的50%以上,自2020年始应当对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实现全面覆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因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转办交办等原因,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不采取“双随机”检查方式,但检查结果也要依法公开。
第三章 名单抽取和派发
第九条 公示信息的检查对象由省局从全省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其他随机抽查事项的检查对象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从本辖区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查市场主体的对象,为辖区内存续的市场主体。
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况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市场主体,不纳入信息抽查的范畴,但应当纳入其它随机抽查事项。
第十一条 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协同监管平台中的“双随机、一公开”功能模块随机摇号产生。
第十二条 检查人员名单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协同监管平台中的“双随机、一公开”功能模块随机抽取,并综合考虑所辖区域地理环境、人员配备、业务专长、保障水平等客观因素,因地制宜选择全局内随机、局机关与市场监督管理所随机、若干市场监督管理所内随机、单一市场监督管理所内随机等方式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三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随机抽查工作原则上每年分类组织2-3次,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比例不得低于3%。
对风险较高、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或者有严重违法失信记录的市场主体,应当实施重点抽查。
第十四条 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和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前应当制定摇号规则,并严格按照摇号规则组织实施,同时应当建立随机摇号档案。
第十五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随机抽取名单过程中,主办机构人员、技术操作人员、监督人员应当同时在现场,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邀请新闻媒体和市场主体代表现场监督。
第十六条 上级工商部门统一摇号确定的检查对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协同监管平台派发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协同监管平台中的“双随机、一公开”功能模块随机匹配执法检查人员。
第四章 检查实施
第十七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可依法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消费者协会、征信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开展专业服务,通过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审计报告等方式,检查市场主体报送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纳税总额等信息的真实性;可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法院的生效文书和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它随机抽查事项的检查应当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则,综合采取书面检查、网络监测、检验检测、现场检查等多种方式实施。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委托行为和采信行为的合法性负责,不对其他政府部门检查核查结果、法院文书以及专业机构结论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八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采取书面方式检查的,可以通过审查市场主体提供的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销售凭证、产品质量检验证书、宣传资料等相关材料,对市场主体公示信息和经营行为情况实施检查。
第十九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采取网络监测方式检查的,可以依法使用网络监测软件和工具,对有关网站、网页、邮件等进行监测监控;可以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交换机制,运用网络技术获取市场主体登记许可、经营行为等信息。
第二十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采取检验检测方式检查的,应当委托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实施,并依法使用检验检测结果。
第二十一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采取现场方式检查的,应当依照执法检查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程序规定进行。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检查结束后,应及时如实填写市场主体检查记录表。检查记录表应由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人员签字见证。
第二十二条 对公示信息的检查,市场主体在接受检查中具有下列不予配合严重情形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公示。
(一)拒绝、阻挠、妨碍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的;
(二)拒绝接受、阻挠、妨碍询问调查的;
(三)拒绝向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的;
(四)其他阻挠、妨碍检查工作情形严重的。
除市场主体公示信息以外的其他随机抽查事项,市场主体具有前款规定的不配合严重情形的,按照《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三条 市场主体检查登记表、责令整改通知书、处罚决定书等抽查工作书式材料,应及时整理归档保存。保存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第五章 检查结果公示和运用
第二十四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市场主体的检查结果,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向社会公示。对违法市场主体进行查处的,查处结果应当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五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检查中发现市场主体存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情形的,应当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六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检查中发现市场主体存在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情形的,应当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七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检查中发现市场主体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由有管辖权的部门依法查处,查处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八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行政管理工作中应当查询和使用抽查信息,依法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第六章 督查考核
第二十九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加强对各业务科室及市场监督管理所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效能评估、适时通报,必要时可对抽查结果进行复查复核。
第三十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将“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纳入目标绩效考评,制定考评标准,建立奖惩机制,督促工作落实。
第三十一条 检查人员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温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