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兵、张诗权、何云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解决商业楼栋空置房停热合理收取热损费的提案”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温泉县暂未发布城市冬季停暖收费标准,自2009年起参照博州发改委下发的《关于对博乐市城市冬季停暖收费标准的批复》(博州发改价〔2009〕100号)文件,城市供热用户冬季停暖时,需按对应供热单位热价的45%缴纳费用。目前热损费无法收取的原因,具体如下:
㈠政策层级冲突依据。博州发改价〔2009〕100号文件规定的45%损热费标准,与后续自治区层面政策存在差异。2013年、2015年新疆先后出台《城市供热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明确“采用两部制计价方式时,基本热价应按不超过建筑用热面积的30%计取”。虽然温泉县未全面推行两部制计价,但用户常以“自治区新政优于地方旧政”为由拒绝按45%标准缴费,且缺乏明确的政策解释说明新旧标准适用边界,导致收费依据效力存疑。
㈡法律界定模糊依据。1.合同关系界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六条“供用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规定”,供热合同需以实际供热行为为核心认定。部分用户因房屋长期空置未接收供热服务,主张“未形成事实供热关系”,而温泉县供热企业未与用户签订书面供热合同,无法以合同条款明确损热费缴纳义务。2.责任主体界定依据:《银川市城市供热条例》等兄弟地市法规明确“房屋所有权人为采暖费第一义务人”,但温泉县及博州层面未出台类似细化规定。当出现“房东-承租人”责任纠纷时,供热企业无法可依确定追缴对象,导致费用收缴停滞。
㈢行业规范约束依据。依据《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收费标准应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核心原则,老旧小区居民多为低收入群体,45%的损热费标准(以25.7元/㎡热价计算,折合11.46元/㎡)超出其心理承受预期。同时,供热企业若因催缴采取断供等强制措施,违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热管理办法》“保障居民基本用热权益”的规定,陷入“收费违法”的两难境地。
下一步工作计划,温泉县住建局将积极对接发改部门及上级单位,争取从州一级层面出台相应文件,来解决空置房屋暖气的合理收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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