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建议120救护车在高速公路(收费站)免费通行的提案”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是“120”救护车不属于法规规定的通行费免收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军警车等六类车辆可依法享受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减免优惠,救护车并不在免费通行的范围。
二是“120”救护车收费标准中已含车辆通行费。救护车虽具有公益性,但救护车接送病人本身属于收费服务,除了按行驶里程计算的救护车使用费,还按人次收取转运费,具体收费标准采取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对于长距离转运需要使用收费公路的救护车,在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中已包含了车辆通行费成本,因此,在已收取病人车辆通行费成本的情况下,再减免通行费不具备合理性。
三是“120”救护车是否执行紧急情况很难界定。公路收费人员很难判断救护车是否为医院的救护车、是否在执行救治任务,且进行判断救护车属性的时间将远远长于正常缴费通过收费站的时间,严重影响车辆通行效率。
四是公路收费和保障快速通行并不矛盾。目前全县广泛推广ETC(不停车收费),可实现车辆不停车通过收费站,“120”救护车可以办理该项业务,将大大提高通行效率。
综上所述,你们提出的关于免收救护车温泉至博乐过路费的提案,目前国家、自治区均无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120”救护车免收车辆通行费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感谢你们对交通运输工作的支持,希望你们一如既往地关心我县的交通运输事业,继续推动我县交通运输事业不断实现新发展!
承办人姓名:阿木日达拉 联系电话:8223933
温泉县交通运输局
2024年6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