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老旧小区顶楼维护的提案”已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根据住建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165号)规定,提案中所指的老旧小区屋顶在住宅公共部位范围内,可申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维护。因目前温泉县各社区(村队)暂未成立业主大会,按照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的规定使用,具体程序为:第一,由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要有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业主三分之二以上人数签字同意)向所在地社区(村队)提出申请,经社区(村队)现场查勘核实报乡镇场审核;第二,乡镇场审核通过后会同社区、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代表制定维修方案,在所在地社区公示不少于3天;第三,住宅专项维修施工方由所在乡镇场会同社区、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代表择优选用,以选用本地为主,乡镇场全程参与维修监督;第四,由所在乡镇场组织社区、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代表、施工单位等组织验收;第五,工程验收合格后,持相关资料向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县住建局)申请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针对未缴存维修资金或申请维修资金账户不足的问题,根据《温泉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温政办发〔2015〕64号)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业主未缴存维修资金账户资金不足的部分,由申请人直接向相关业主现金筹集。协商无果的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为进一步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我局还采取了几点措施:一是指导各乡镇场管理部门积极开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解释工作,督促和收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二是切实加强温泉县住宅小区管理工作,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积极推动成立业主大会。
非常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下一步,对可以成立业主大会的社区(村队),我们将按规定划转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并对业主委员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进行监督;对未成立的业主大会的社区(村队),严格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进行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护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温泉县住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