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姜信息,涉及温泉县2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姜核查处置和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2025年6月12日温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2025-HBJC-BG-4498G、2025-HBJC-BG-4501G,称温泉县哈日布呼镇豫皖蔬菜水果店、温泉县哈日布呼镇供销社经营的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温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经营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向其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等文书。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温泉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不予行政处罚。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温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