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在开展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时,检出涉及我县 1 家生产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温泉县赛湖高白鲑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高白鲑鱼子酱(XO味)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06月10日对温泉县赛湖高白鲑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高白鲑鱼子酱(XO味)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为GZJ23650000830600069。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温泉县赛湖高白鲑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高白鲑鱼籽酱,是将高白鲑鱼卵按一定工艺炒制,最后分装,开瓶即食,应当正确归类为熟制水产品(可直接食用),并非罐头产品。但因该公司早期对食品标签规范不熟悉,导致错误的将高白鲑鱼籽酱归类为罐头食品。
温泉县赛湖高白鲑食品有限公司没有瓶装罐头生产线,已经意识到将高白鲑鱼籽酱归类为罐头食品是错误的,拟将原执行标准:罐头食品Q/XSH0003S-201(备案日期2018年1月11日,有效期至2023年1月10日),调整采用新执行标准:熟制鱼制品Q/XSH0004S-2023(备案日期2023年8月15日,有效期至2028年8月14日)。自治区分析测试研究院抽检时恰好是公司执行标准调整的空档期,问题批次高白鲑鱼籽酱生产日期2023年3月3日,抽样日期2023年6月10日。
依据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熟制水产品(可直接食用)可限量使用山梨酸及其钾盐,即≤1.0g/kg。温泉县赛湖高白鲑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问题批次高白鲑鱼籽酱实测值0.163g/kg,远远小于限量值。
鉴于温泉县赛湖高白鲑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问题批次的高白鲑鱼籽酱不影响食用安全,且未销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2023年7月20日我局对温泉县赛湖高白鲑食品有限公司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截至目前该公司已完成整改,经我局复检符合整改要求。
(三)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1、温泉县赛湖高白鲑食品有限公司全面整理库房,找到并销毁库存的8400张瑕疵标签,印制符合要求的食品标签。2、温泉县赛湖高白鲑食品有限公司发出公告召回可能存在类似问题产品,并做出对消费者补偿的许诺,目前没有发现类似情况,也没有消费者反馈购买到此类标签瑕疵的产品。3、温泉县赛湖高白鲑食品有限公司重新审定公司各项制度,紧抓落实,加大员工培训力度,提高公司人员素质,并严格处理此次签瑕疵问题的责任人员。4、温泉县赛湖高白鲑食品有限公司开展全面自查工作,并向我局提供了自查报告和整改报告。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