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泉县我家超市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对温泉县我家超市待售的丑桔进行抽检(抽样单编号:SC21650011690231299),经抽样检验,检验项目联苯菊酯不符合GB 2763-2021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温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检查,于2021年12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及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执法人员到达现场未发现该批次食用农产品,无库存,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销售该丑桔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丑桔的违法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2000元(贰仟元整);
(三)企业上述问题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产生的问题,温泉县我家超市及时进行了整改,及时向温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四)风险控制情况
现场未发现该批次的丑桔,无库存,已销售完毕无法召回,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审核人:托合塔森·乔吉汗、洪志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