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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1年12月03日

来源:温泉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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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博温)文综罚字〔2021〕F-000001号

当事人:温泉县新桦印刷厂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2652723MA77JEJ6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安茹娜

住所(住址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温泉县温泉县孟克特南街18-102号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1年11月11日16时27分至2021年11月11日17时00分,温泉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吉嘎(652723001)、坎杰古丽(652723002)、曹庆果(文旅E030016)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温泉县新桦印刷厂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没有建立印刷品保管制度,其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新博温)文综检(勘)字〔2021〕C-000261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3、取证照片四张。

(处罚理由和依据)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印刷业经营者未建立印刷品保管制度的行为,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泉县人民政府或者博州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温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泉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2021年11月19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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