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宾馆、酒店、民宿、客栈及洗浴中心等场所(以下简称 “经营场所”)提供给客人使用的洗发水、沐浴露、护发素、润肤露、牙膏等洗护类化妆品的经营使用行为(牙膏参照洗护类化妆品相关要求管理),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牙膏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消费者用妆安全,特作如下提醒告诫:
1.查验直接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如营业执照);若供货者为生产企业,还应同步查验其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4.若为进口化妆品,还需查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
进货查验记录可采取书面或电子记录形式,内容应包括:所购化妆品名称、注册(备案)信息、生产批号、购进数量、供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购进日期等。记录信息需真实可追溯,不得随意编造、篡改。
购进化妆品时,应向直接供货者索取销售发票或相关凭证,凭证上需注明化妆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及销售单位名称等,确保所购进化妆品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时可实现溯源。
以上查验记录和相关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 1 年;若产品使用期限不足 1 年,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
经营主体为客人提供的客用化妆品,其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标注标签,标签内容需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做到真实、完整、准确。进口化妆品须具有中文标签,且中文标签内容应与原标签内容一致。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
经营主体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化妆品标签标示的温度、湿度要求贮存化妆品;定期检查化妆品有效期,若发现化妆品变质或过期,应立即下架,不得继续经营使用。
经营场所经营者不得自行配制、填充、灌装化妆品内容物,不得擅自将大包装化妆品 “分装” 成小包装后提供给客人使用,更不得擅自更改产品生产日期或限用日期标注等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自本告诫书发布之日起,请各经营主体对照上述要求,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切实规范化妆品经营使用行为。我局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查处;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依法公开曝光;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请各经营单位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积极配合监管部门检查。消费者若发现违规行为,可拨打 12315 投诉举报。对拒不整改或情节严重者,将依法从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