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机关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
2026年1月26日至2026年6月26日
二、整治对象
全县范围内电动自行车、电动两轮摩托车、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电动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和四轮电动车。
三、整治重点
1.无牌电动自行车、电动两轮摩托车、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电动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上道路行驶。
2.未取得相关驾驶证驾驶电动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电动自行车暂不需要驾驶证,电动轻便摩托车需持F证,电动二轮摩托车需持E证,三轮电动摩托车需持D证)。
3.驾驶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不佩戴符合标准的安全头盔。
4.驾驶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不遵守交通信号通行。
5.驾驶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随意横穿公路、逆行。
6.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
7.驾驶电动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违反规定载人。
8.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
9.驾驶无正规手续的四轮电动车上道路行驶。
10.驾驶改装、拼装或已达报废标准的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
四、电动自行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违法相关处罚条款。
1.电动自行车未依法登记,上道路行驶的。(处警告或罚款50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
2.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驾驶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的。(处罚款200元,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种行为、第二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
3.驾驶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未悬挂号牌的。(处警告或罚款200元,记9分,扣留机动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驾驶未取得号牌、行驶证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罚款50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十四条,《新疆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4.驾驶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处警告或罚款(20-200)元,记1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第九十条之规定。
5.乘坐电动摩托车人员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处警告或罚款20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第二种行为、第八十九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三项。
6.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号牌上道路行驶的(处罚款(2000-5000)元,拘留15日以下,扣留机动车,收缴物品),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上道路行驶的(处罚款(2000-5000)元,扣留机动车,收缴物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三项、第九十六条第一款。
7.驾驶改装、拼装或已达报废标准的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处警告或罚款200元,吊销驾驶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二条第五项。
8.驾驶未按规定检验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的。(处警告、罚款200元、记1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八条第四项。
9.醉酒后驾驶非机动车的。(处警告或罚款50元,扣留非机动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
10.非机动车乱停乱放、逆向行驶、闯红灯、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不按规定通行、违法载人等交通违法行为的。
(1)非机动车不在规定地点停放的、非机动车停放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处警告或10元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第八十九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一条第六项。
(2)驾驶非机动车在行车道上停车滞留的(警告或20元罚款,不听劝阻的扣留非机动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第八十九条。
(3)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处警告或30元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八十九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
(4)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的(处警告或10元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
(5)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处警告或10元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第八十九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项。
(6)不按规定通行的:转弯未让直行、交通阻塞强行进入、有过街设施或人行横道时横过机动车道的(处警告或(10-30)元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之规定。
(7)驾驶电动自行车时,载乘身高1.1米以上未成年人或成年人的(处警告或10元罚款)法律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六项。
11.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处警告或罚款10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项、七十三条。
五、登记上牌所需要的资料
1.电动自行车上牌需要提供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车辆合格证、购车发票等材料,鼓励购买保险,不需要参加年检。
2.电动摩托车(包含:电动两轮摩托车、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电动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上牌流程和汽车、普通摩托车是一样的,上牌时需要提供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车辆合格证原件、购车发票原件、交强险和车船税,车辆要定期参加年检。
3.温泉县电动车登记服务网点:
(1)温泉县查干屯格乡小贺农机配件部,网点地址:新疆博州温泉县查干屯格乡,联系电话:13779021116。
(2)安镇边江摩托车店销售中心,网点地址:温泉县安镇紫苏小区对面,联系电话:13579581298。
(3)温泉县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泉支公司哈日布呼营销服务部),网点地址: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温泉县哈日布呼镇雅家居1号商住楼一层11号和12号商铺,联系电话:15109091788。
(4)温泉县呼和托哈种畜场明君修理铺,网点地址:新疆博州温泉县呼和托哈种畜场,联系方式:13899448975。
(5)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哈日布呼镇营销服务部,网点地址:新疆博州温泉县哈日布呼镇东街,联系电话:18167795929 。
温馨提示:
1.请广大群众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购买时,销售方会提供电动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和《车辆一致性证书》,没有以上两个材料,均属于不合规电动车,无法进行登记注册上牌,不得上道路行驶,可能对您的安全出行和个人财产造成风险或可能给您带来安全风险和经济损失,请购买合规电动车。
2.凡是登记注册上牌的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均属于机动车,必须购买交强险,驾驶人需要取得对应车型的驾驶许可(即考取对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证,电动轻便摩托车需要F证,电动二轮摩托车需要E证,三轮电动摩托车需要D证)。
3.电动两轮摩托车、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电动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均属于机动车。
4.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需要在购车后,按规定时限内办理注册登记(上牌)。
5.对不符合标准、无法上牌的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需要补齐手续、以旧换新或直接报废,否则无法上路行驶。
希望广大群众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依法文明参与交通。
特此公告
温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6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