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规定,经审查,我局拟依法注销以下企业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现予以公告。
序号 |
企业名称 |
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 |
许可证号 |
注销原因 |
有效期至 |
经营地址 |
备注 |
1 |
温泉县塔秀乡田野食品加工有限公司 |
贺选社 |
SC10965272300254 |
有效期届满未延续 |
2024年07月23日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温泉县塔秀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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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3日
审核人:肖俊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