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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7/12

来源:温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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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产品的提醒告诫书

各酒类产品食品经营户: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民族的希望。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未成年人的身体和心理尚未发育成熟,喝酒不仅会损害他们的身体健康,还会影响他们的性格塑造,甚至会让他们做出一些错误的判断和行为,导致不良后果的发生,严重的可能还会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为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落实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产品的相关规定,有效保障未成年人身体健康。现就酒类产品经营行为告诫如下:

一、全县酒类生产经营单位:请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要求从事酒类生产经营,依法落实主体责任。

(一)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酒类产品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酒类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饮酒。

(二)酒吧、商场、超市、零售店、宾馆、餐饮店、夜宵店等经营场所须在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产品”标识牌,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产品。

二、全县酒类生产经营单位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要求,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产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的,由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场所管理者未及时制止的,由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广大群众如发现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水等违法违规问题的,请及时拨打“12315”“12345”或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

请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从自身做起,不让孩子代买酒,不在学校、幼儿园和未成年人集中的场所饮酒,帮助未成年人远离烟酒类产品,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让未成年人在安全、文明、和谐的环境中健康快乐成长。

特此告知!

审核:路世祥

温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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