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违规销售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销售秩序,保障购房群众合法权益,推进我县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健康平稳、有序发展,现公告如下:
一、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销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任何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提供经纪服务,不得发布有关房源信息。
二、广大农牧民群众在购买商品房时,应现场查验该项目是否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销售房屋属于违规行为,请广大农牧民群众不要购买任何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不要支付定金、预付款等任何费用。
三、购买任何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风险极大,而且自身权益也无法得到法律保障,造成的损失要个人承担。
四、为强化商品房销售的监管力度,保障购房群众合法权益,经温泉县人民政府批准,住建局出台了《温泉县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方案(试行)》(温住建字[2023]55号),购房人凡是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全部购房款都必须交入到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否则购房人可以拒绝支付购房款。
咨询、投诉部门:温泉县住建局房地产市场综合服务中心
举报电话:0909-8221171、13369097309
温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