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温泉县博格达尔镇房屋征收
决定公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有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温泉县博格达尔镇范围内房屋实施棚户区改造,现将征收决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
2022年温泉县博格达尔镇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征收范围
博格达尔镇城市规划区内零散平房和部分老旧危楼。(详见附件2)
三、补偿标准
在考虑区位因素及房屋新旧程度基础上参照《2022年温泉县博格达尔镇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执行。征收主房屋补偿标准(重置单价):层高越过2.8米的房屋可视为主房屋,主房屋重置单价为现浇结构130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1200元/平方米、砖彩结构1100元/平方米(带保温彩钢顶)、砖木结构1100元/平方米、砖包皮1000元/平方米、土木结构900元/平方米;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上附属物参照《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新国土资发〔2009〕131号)重置价格评估补偿。土地补偿标准:博格达尔镇一级地280元/平方米、二级地215元/平方米、三级地170元/平方米。
四、征收实施时间及签约时间
征收实施时间: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
签约时间:自2022年9月10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
五、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温泉县住建局
征收实施单位:博格达尔镇人民政府
六、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
七、本决定公布之日起,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
被征收人应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完成搬迁。在规定期限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由温泉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博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温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县人民政府监督电话:0909—8222360
县纪委监委监督电话:0909—8221251
温泉县人民政府
2022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