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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21

来源:温泉县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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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泉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告知书

广大居民群众:

为深入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重要论述,深刻吸取“4·29”湖南长沙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区、州、县关于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部署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自建房结构安全排查技术要点(暂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及“百日攻坚”行动,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排查摸底。自即日起对全县范围内所有居民自建房进行拉网式、全覆盖的排查。重点排查房屋安全“四性”,即:建设合法合规性(土地、规划、建设等),结构安全性(设计、施工、使用等),消防安全性(建筑材料、防火分隔、安全疏散、用火用电等),经营安全性(各类经营许可、场所安全要求等)。根据要求,乡镇、村(社区)排查员已经开始对辖区范围内的全部自建房进行入户走访排查。望广大居民群众本着对自己负责的态度,积极响应、主动参与,配合做好居民自建房屋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产权人(使用人)应主动提供房屋使用、租赁及安全状况的真实信息,并配合填报人员及时准确填报信息。如在排查过程中给您的生活造成不便,敬请谅解。

二、排查整治重点。辖区各村(社区)以及各类学校、医院、市场、企业、建筑工地等周边用作经营、人员密集、擅自改扩建、擅自加层的自建房,排查内容主要包括建筑场地地质和周边环境安全、使用安全、房屋结构安全,主要突出以下四种种情形:1.存在建筑质量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屋;2.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屋;3.人员密集的建筑场所;4.擅自加层、改扩建的自建房屋,对建筑年限长、失养失修严重、破坏主体承重结构的房屋,以及擅自改变用途、违规用作经营(出租)的人员聚集场所进行重点整治。

三、评估鉴定。坚持“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拥有(使用)谁鉴定谁付费”原则。经评估或鉴定房屋有重大安全隐患的依法立即停用,并做好相应的安全防范防护措施,坚决做到“人不进危房、危房不进人”。排查中的初步判定结论不能替代房屋安全鉴定。鉴定结果A级:无危险点,房屋结构安全。B级:个别结构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C级: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一般需要加固或局部改造。D级: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一般应整体拆除。

四、隐患整治。不同安全隐患等级的自建房分类处置。(一)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应立即停用并疏散房屋内和周边群众,封闭处置,现场排险。如需继续使用,应委托专业技术机构进行安全鉴定,依据鉴定结论采取相应处理措施。(二)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应限制用途,并委托专业技术机构进行安全鉴定,依据鉴定结论采取相应处理措施。(三)未发现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可继续正常使用,同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与维护。房屋所有权人和实际使用人应积极配合,如实提供建房、经营等证明资料,如实报告是否存在改变房屋结构行为并配合入户核查和后期整治工作。

五、责任追究。产权人(使用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自告知书下发之日起,应积极主动排查自建房存在的安全隐患,发现不符合房屋结构安全或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改变建筑结构或使用功能的自建房,以及存在其他安全隐患从事经营活动、人员较为密集的自建房,应当主动向所在村队、社区报告,并如实填写自建房摸排登记表。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配合摸排登记、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的自建房屋(含仍有租、借、经营情形的违法违章建筑物),将依法依规坚决落实停水、停电、停气措施,采取强制措施清空场所、强制撤离人员、收回经营许可证、强制拆除建筑物等措施进行整治,对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房屋产权人和实际使用人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置。

自建房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请广大居民群众应支持配合自建房安全排查整治。欢迎广大居民群众积极对自建房安全隐患问题进行举报!

举报电话:0909-8221036

温泉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2022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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