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2日,温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市场检查中,发现温泉县塔秀乡某店销售的艾草类产品标签上标注的专利标识不规范。经核查,发现当事人在未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执法人员通过多种渠道查询和全方位专利检索,了解到在产品上标注的专利号是处于专利申请阶段的专利申请号,当事人的行为涉嫌属于将专利申请号作为专利号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的假冒专利行为。
专利权被授予前,专利申请人有权在其相应的产品、产品的包装或者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如实标注专利申请信息,但在标注时应当采用中文标明中国专利申请的类别、专利申请号,并标明“专利申请,尚未授权”字样。

执法人员在办案中执法不忘普法,执法与服务并重,及时对企业进行了专业的知识产权等相关法律知识解读,使当事人既认识其违法经营行为的严重性,又受到深刻的教育,促使其树立和强化了保护知识产权、守法经营的法律意识。执法人员在做到执法有力度的同时,保持了服务有温度,使案件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审核人:路世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