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基本民生,助力企业纾困解难,根据《自治区医保局等部门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精神,现将文件精神解读如下:
一、缓缴范围
中小微企业及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缓缴3个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社会团体、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二、缓缴期限
从2022年7月起执行,缓缴期限3个月。如7月、8月已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企业,可退回8月份缴费费款,从8月起享受缓缴政策。缓缴的费款最迟应于2023年3月31日前补缴到位,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经办模式
全面推行“免申即享”模式,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无需提出缓缴申请即可在单位网厅享受缓缴单位缴费政策。
四、权益保障
缓缴期限内,不影响职工正常享用医疗保险待遇,但企业必须每月正常缴纳职工个人基本医疗保险费,确保职工个人权益连续记录。参保人出现离职、医保退休、医保关系转移等情形的,企业应当为其补齐缓缴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
审核人:狄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