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 繁体

网站无障碍

进入适老版

进入关怀版

当前位置: 首页>政务动态>中央要闻>正文

时间:2022/03/23

来源:​中国政府网

点击量:

国家医保局:新冠病毒抗原检测临时性纳入医保

新华社北京3月21日电(记者 彭韵佳)为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国家医保局办公室21日印发《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明确参保人在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统筹地区现行规定支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的费用,可使用个人账户支付。

通知明确,各省级医保部门要及时调整优化疫情防控医疗保障政策措施,按程序将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及相应检测项目临时性纳入本省份基本医保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持续规范和优化公立医疗机构提供新冠病毒抗原检测服务的价格政策。

各省级医保部门要参照相关要求,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新增药品临时性纳入本省份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对调出最新版诊疗方案且不在基本医保目录内的药品,应在最新版诊疗方案发布之日起停止医保支付。

对新增的奈玛特韦片/利托那韦片,由医疗机构按照企业与有关部门沟通一致的价格采购,医保部门按规定做好支付。

通知明确,支持疫情严重地区医疗机构正常运转,必要时可按程序预付部分新冠救治资金。同时,要扎实做好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保障,落实核酸和抗原检测项目价格政策,实施“长期处方”、互联网诊疗等结算报销政策。

关闭

网站链接:
  • 国家及部委网站
    人社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住建部
    科技部
    教育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
    司法部
    外交部
    民政部
    公安部
    财政部
    水利部
    卫生健康委员会
    文化和旅游部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发改委
    民委
    国资委
    生态环境部
    广电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中国气象局
    中国地震局
    中医药管理局
    外国专家局
    林业局
    体育总局
    外汇管理局
    海洋局
    粮食局
    机关事务管理局
    审计署
    海关总署
  • 省区市政府
    北京
    上海
    天津
    重庆
    江苏
    山东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广东
    广西
    湖北
    湖南
    河南
    黑龙江
    吉林
    辽宁
    内蒙古
    河北
    山西
    四川
    贵州
    云南
    海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宁夏
    青海
    新疆
    台湾
    香港
    澳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区政府部门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厅
    科技厅
    工业和信息化厅
    民族事务委员会
    公安厅
    民政厅
    司法厅
    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然资源厅
    生态环境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交通运输厅
    水利厅
    农业农村厅
    商务厅
    文化和旅游厅
    卫生健康委员会
    应急管理厅
    外事办公室
    审计厅
  • 地州市政府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
    塔城地区
    阿勒泰地区
    克拉玛依市
    昌吉回族自治州
    乌鲁木齐市
    哈密市
    吐鲁番市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阿克苏地区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
    喀什地区
    和田地区
  • 县市网站
    博乐市政府网
    阿拉山口市政府网
    精河县政府网
  • 友情链接
    湖北宜昌
    湖北咸宁
    博尔塔拉新闻网
  • 备案序号:新ICP备1200157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6527230001

    新公网安备 652723020001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