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划背景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办法》
实行乡村振兴责任制,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实行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乡村振兴工作机制,构建职责清晰、各负其责、合力推进的乡村振兴责任体系,举全党全社会之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
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强化藏粮于地、藏粮于技物质基础,健全辅之以利、辅之以义保障机制,执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牢牢守住十八亿亩耕地红线,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深入实施种业振兴行动,强化农业科技和装备支撑,健全种粮农民收益保障机制和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持续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确保粮食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树立大食物观,发展设施农业,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提升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
以乡村振兴统揽新时代“三农”工作,将乡村振兴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党委和政府工作重点统筹谋划部署,结合实际制定推动乡村振兴的政策措施、专项规划和年度任务并组织实施。
2、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
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全面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牢牢守住十八亿亩耕地红线,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深入实施种业振兴行动,强化农业科技和装备支撑,健全种粮农民收益保障机制和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确保中国人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树立大食物观,发展设施农业,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
发展乡村特色产业,拓宽农民增收致富渠道。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增强脱贫地区和脱贫群众内生发展动力。统筹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布局,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合法土地权益,鼓励依法自愿有偿转让。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绿色化、低碳化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关键环节。加快推动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交通运输结构等调整优化。实施全面节约战略,推进各类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完善支持绿色发展的财税、金融、投资、价格政策和标准体系,发展绿色低碳产业,健全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加快节能降碳先进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倡导绿色消费,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3、《自治州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农垦改革推进国有农牧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工作方案》
农垦现代产业融合发展构建新格局。加快构建农垦现代产业体系和经营体系,推进农业与农产品加工、旅游、文化、康养等深度融合。围绕自治州特色农产品,加快建设生态特色农牧场,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垦区民生建设呈现新气象。农垦社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水平全面提升,人居环境显著改善,服务功能不断完善,新型城镇化水平明显提升。发展产业带动就业明显增强,垦区职工收入稳步提高,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共同富裕扎实推进。
规划依据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08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7年);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法规。
标准规范
《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2020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技术指南(试行)》(2022年);
《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TD/T1032-2011);
《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TD/T1055-2019);
《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指南(试行)》(2020年);
《镇规划标准》(GB 50188-2007);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
《社区生活圈规划技术指南》(TD/T 1062-2021)
其他相关标准规范性文件。
政策文件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厅字〔2019〕48 号);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7 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
《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意见》(新党发〔2020〕18 号);
《关于在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实施意见》(新党厅字〔2020〕56 号);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5 号);
其他相关政策性文件。
相关规划
《温泉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 年)》;
《温泉县城总体规划(2012-2030)》;
其他相关规划。
其他
第三次国土调查数据;
各部门提供的资料。
目标任务
1、落实上级国土空间规划要求。落实“三区三线”,强化底线约束,为可持续发展预留空间。以科学保护为前提,创新开发利用方式,平衡好保护与开发的关系。
2、落实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总体格局。注重统筹区域协调、城乡融合,坚持节约优先,严控增量、盘活存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乡镇发展逐步由外延扩张向内涵提升转变。
3、落实规划分区,优化国土空间功能结构。因地制宜,深入挖掘区位条件、自然禀赋、历史文化、经济发展等优势,统筹城乡建设、产业发展、生态保护等空间要求,结合乡镇类型分类编制。延续历史文脉,加强风貌管控,突出地域特色。
4、提出村庄产业发展、村庄建设、风貌引导要求。以乡村居民需求为中心,推动生态宜居型村庄。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优化人居环境,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促进乡镇高质量发展,提升乡镇生活品质。
主要内容
乡镇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是乡镇场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利用、修复和各类建设的行动指南。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侧重实施性,落实和细化地(州、市)、县(市)级国空间总体规划下达的各项约束性指标和管控要求,为编制详细规划(村庄规划)提供基本依据。
(一)国土空间格局:落实上位规划确定的生态安全格局、自然保护地等生态重要和生态敏感区域,识别重要生态廊道、生态屏障,形成连续完整、系统的生态保护格局和开敞空间网络体系;落实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因地制宜的划定种植业、畜牧业、养殖业等农业发展区域,合理引导农业现代化;明确镇村体系的规模等级和空间结构,结合村庄分类与布局,提出村庄布局优化的原则和要求。完善镇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网络体系,构建具有地方特色的乡镇社区生活圈与乡村社区生活圈。
(二):控制线的划定。严格落实上位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以及管控要求,将永久基本农田落实至地块,确保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布局更合理;严格落实上位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落实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管控要求;根据上位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定位、规模指标等控制性要求,结合地方发展实际,落实并细化上位国土空间规划的城镇开发边界;划示城镇开发边界以外乡政府驻地和村庄的建设边界。在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约束下,结合现状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及未来发展趋势,划示村庄建设边界,搬迁撤并类村庄原则上不划定村庄建设边界;落实上位规划划定的其他控制线,包括历史文化保护线、洪涝风险控制线等,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本级各类控制线。
(三):明确产业发展方向。落实上位国土空间规划、乡村振兴、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提出乡镇产业发展的方向和目标,发展特色产业,调整产业结构,统筹优化产业发展空间,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四):提升设施基础、提高空间品质。强化“山水林田湖草”自然资源特色的保护与利用,有效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达到望山临水,林草相依的特色风貌。
(五):落实底线要求、夯实生态本底。按照连片保护的原则,加大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生态功能系统保护,建立草原经济保护区,推进企业清洁生产节能降耗,提高工业生活污水处理达标排放,建立高效节水示范基地和节水型社会,构建依山、傍水、望田、绕林的特色生态空间网络。
关键词诠释
(一)“三区三线”:“三区”是指城镇空间、农业空间、生态空间三种类型的国土空间;“三线”分别对应在城镇空间、农业空间、生态空间划定的城镇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三条控制线。
政务服务
(一)规划编制的相关流程程序
1. 提交申请:申请人准备相关资料,包括规划设计方案、土地使用证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并将其提交给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相关单位。
2. 受理和初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相关单位接受申请后,会进行材料的受理和初步审核。初审主要是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进行核查,以确定是否符合规划审批的基本要求。
3. 实地考察:根据初审结果,审批机关可能进行实地考察,了解现场情况,以便更全面地评估规划设计方案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4. 技术评审:审批机关会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评审。评审内容包括规划设计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兼容性等,以及对土地利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影响评估。
5. 公示和听证:一些规划项目需要进行公示和听证环节,以征求公众和相关利益方的意见和建议。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公示。
6. 决策审批:根据实地考察、技术评审和公示听证的结果,审批机关会进行综合评估,并做出决策是否批准规划设计方案。审批决策可能包括批准、驳回或者要求修改等。
7. 发放批复: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将获得审批机关的正式批复,申请人可凭批复文件进行后续的工程建设申报手续。
原文链接:http://www.xjwq.gov.cn/info/1511/5390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