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政办发〔2017〕101号
各乡镇政府、场管委,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温泉县县管党政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2月31日
温泉县县管党政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
事项交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规范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工作,明确划分离任和接任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 保持工作的连续性,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博州领导干部离任交接工作办法(试行)》(博州党组发〔2012〕75号)和《温泉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暂行办法》及有关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县委管理的党政机关科级正职领导干部或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办公室科级正职领导或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科级正职领导干部或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国有企业的负责人(以下简称领导干部)。全县科级副职领导干部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离任领导干部因调任、转任、轮岗、辞职、退休,或者被免职、辞退和开除等原因离任之时,应当对个人保管、使用的公有财物,所在部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资产负债、经济诉讼和担保,以及账面未涉及的其他事项等,与接任领导干部办理经济责任事项交接手续。
第四条 领导干部正式离任时,由县委组织部通知其在七日内完成离任经济事项交接。
第五条 离任经济责任交接事项主要包括:
㈠ 经济决策事项。主要指任期内未履行完毕的经济决策,以及有关承包、租赁、担保、承诺、投资等重要经济合同、协议及其变更的相关书面材料。
㈡ 建设工程事项。主要指任期内未完工程项目按程序形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招投标文件、工程概(预)算、项目调整和变更、工程价款结算、工程竣工验收等与工程项目相关的书面材料。
㈢ 账面收支事项。主要指任期末收支及结余情况,包括财政财务收支及结余情况、非税收入情况、专项资金收支和结余情况。
㈣ 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资产负债事项。主要指任期末单位及所属经济实体的固定资产、库存材料,各种债权、债务等明细情况。
㈤ 账面未反映债务事项。主要指任期末账面未反映债务情况,包括应付未付的招待费、会议费等办公费用,应付未付的基建、维修款等债务。
㈥ 经济纠纷事项。主要指任期内已发生,但尚未了结的经济纠纷或诉讼事项。
㈦ 公用财物事项。主要指领导干部个人保管和使用的公共财物以及个人借用的单位资金。
㈧ 人员编制管理事项。主要是指任期内本单位及下属单位机构设置、编制管理和领导职数配备等情况。
㈨ 其他有必要交接或说明的经济工作和相关的经济事项。
第六条 账面未反映的各种招待费、会议费、办公费、工程款等各项债务,离任领导干部和所在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往来单位和个人进行结算,暂时不能结算的,按照正常的财务审批程序进行登记,确立债务关系;移交经济纠纷和诉讼事项的相关资料,对发生的事项进行书面说明,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第七条 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的交接,在离任领导与接任领导之间进行,县委组织部指定本单位纪检负责人或未调整的班子成员负责监交。如暂无接任者,可根据实际情况由主持工作领导干部交接。
第八条 县委、县政府宣布干部职务调整后,离任领导应立即停止研究决定投资建设项目和大额资金调度等重大事项,不得擅自决定本单位的大额支出,不准突击花钱或滥发钱物,不准违规转移或隐匿公款公物,不准报销应由本人支付的款项,不准私自带离本单位配备的公物。离任交接后,不得干预原单位的财务收支事项。
第九条 离任交接程序:
㈠ 离任领导干部在接到县委组织部《温泉县县管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通知书》后,应当及时与接任领导沟通协调,组建成立由组织部指定监交人任组长,纪检组、办公室、财务(项目)主管或经办人等人员组成的监交领导小组,清理相关资料,集中组织审核单位经济事项交接。
㈡ 离任领导干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整理完成需要交接的经济责任事项合同、协议、决算、预算、会议纪要、文件等资料,根据交接事项编制表册和说明,基建工程事项要说明工程进度和资金支付结算情况;对外投资、担保、债权、债务(包括集资)要列出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注明发生的时间,并说明具体清理催收情况和结果;经济纠纷或诉讼事项要说明具体情况,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并由接任领导干部核实认定。需要交接的有关事项应当进行分类整理,按分类编号、登记、造册,填写《温泉县县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事项交接表》。
㈢ 离任领导干部个人保管和使用的公共财物,应列出清单,注明财物名称、数量、金额、物品型号等,移交原单位;离任领导干部个人借款,应当一并归还原单位。
㈣ 《温泉县县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事项交接表》经移交、接交、监交方核实确认交接事项并在交接表上签字盖章后作为划分离任领导与接任领导经济责任的依据。交接表一式四份,移交、接交、监交方各持一份,交接单位存档一份,并报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县审计局、县财政局备案。
第十条 离任领导干部对所移交的经济事项及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在交接工作中隐瞒事实、不如实交接的,由离任领导承担相应责任。对未办理交接手续的未了经济事项,接任者原则上不予办理。移交事项在经济责任审计中要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接任领导对离任领导已办理移交手续的未了结经济事项,以及接受的债权债务必须承担并继续按有关规定和制度处理,不得推诿。对已交接未完结经济事项不予承担和办理的,由纪检、组织部门进行批评教育。
第十二条 离任领导干部不得自行办理交接手续;对移交不清或存在遗漏经济责任事项的,由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督促落实;对故意拖延、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交接的,由组织部门提请县委、县政府,先予以停职或按相关规定办理,经交接清楚、手续完备后再重新建议任职或离职。
第十三条 在办理交接中若发现违纪违规问题,或在事后离任审计、检查中发现离任领导在任期内存在违反财经法规和廉政制度规定的问题,按相关规定追究离任领导干部的直接责任或主管责任。
第十四条 党政部门下属独立核算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工作,应当发挥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能作用,由各部门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温泉县县管党政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通知书(样式)》
2. 《温泉县县管党政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表(格式)》
附件1
温泉县县管党政领导干部
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通知书(样式)
第( )号
(单位名称并离任领导同志):
根据《温泉县县管党政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办法》的规定,请做好经济责任事项清理工作,按规定填写《温泉县县管党政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表》,经离任和接任领导干部审核和单位纪委派驻或县委组织部指定的监交人员三方签字后七日内办理完交接手续,并分别抄送县纪委、县审计局、县财政局备案。
中共温泉县委组织部
年 月 日
抄送:接任领导干部、县纪委、县审计局、县财政局
附件2
《温泉县县管党政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
事项交接表》格式
温泉县县管党政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
事项交接表(封面)
(内附交接资料 份共 页)
单位名称:
移 交 人:
接 交 人:
监 交 人:
交接时间: 年 月 日
交接地点:
温泉县县管党政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表(一)
(会计报表反映的任职期末部门、单位资产、负债基本情况)
截止时间: 金额单位:元 填表人(签字):
科目 编号 |
资产部类 |
期末余额 |
科目 编号 |
负债部类 |
期末余额 |
|
一、资产类 |
|
|
二、负债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净资产类 |
|
|
|
|
|
|
|
|
五、支出类 |
|
|
|
|
|
|
|
|
|
|
|
|
|
|
四、收入类 |
|
|
|
|
|
|
|
|
|
|
|
|
|
|
|
|
|
|
|
|
资产部类总计 |
|
|
负债部类总计 |
|
移交人: 接交人: 监交人:
温泉县县管党政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表(二)
(任职期末部门、单位银行存款类货币资金实际结存情况)
截止时间: 金额单位:元 填表人(签字):
存款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期末金额(元) |
1 |
|
|
|
2 |
|
|
|
3 |
|
|
|
4 |
|
|
|
5 |
|
|
|
6 |
|
|
|
7 |
|
|
|
8 |
|
|
|
9 |
|
|
|
10 |
|
|
|
备注 |
包括所有银行帐户、存折、信用卡、定期存单等存款;实行统一集中支付的单位公务卡、零余额户、往来帐户、其他保留帐户的存款。 |
移交人: 接交人: 监交人:
温泉县县管党政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表(三)
(部门、单位账面反映的任职期末债权债务明细情况)
截止时间: 金额单位:元 填表人(签字):
序号 |
债务人名称 |
期末余额(元) |
形成时间 |
形成原因 |
|
|
|
|
|
|
|
|
|
|
|
|
|
|
|
|
|
|
|
|
序号 |
债权人名称 |
期末余额(元) |
形成时间 |
形成原因 |
|
|
|
|
|
|
|
|
|
|
|
|
|
|
|
移交人: 接交人: 监交人:
温泉县县管党政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表(四)
(部门、单位账面未反映的任职期末应付未付款项明细情况)
截止时间: 金额单位:元 填表人(签字):
序号 |
债务人名称 |
期末余额(元) |
内容(借款、招待费、会议费、办公费、基建和维修款等)说明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备注 |
涉及借款、应付未付的招待费、会议费、办公费的,请在说明栏注明经办人;涉及基建、维修未完工程的应付未付款项,请按照基建、维修项目分别说明项目总体情况、已完成投资、资金来源、已支付资金、项目资金结余等情况(可另附纸张)。 |
移交人: 接交人: 监交人:
温泉县县管党政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表(五)
(任职期末部门、单位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实际存量情况)
截止时间: 金额单位:元 填表人(签字):
序号 |
资产类别 |
品名及规格 |
数量 |
金额 |
抵押质押、他项权证登记、盘点溢余等情况说明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移交人: 接交人: 监交人:
温泉县县管党政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表(六)
(任期内已发生但尚未处理或尚未处理完毕的经济纠纷、诉讼事项,
尚未履行或正在履行的经济合同、协议等情况)
截止时间: 金额单位:元 离任领导(签字):
序号 |
经济纠纷等事项说明 |
合同/协议文号 |
事项金额 |
经办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备注 |
本表中的经济纠纷、诉讼事项等经济事项形成原因和或有经济损失,表中无法填列的请另附文字说明;尚未履行或正在履行的经济合同、协议,合同、协议金额和已履行金额等情况请另附纸张说明。 |
移交人: 接交人: 监交人:
温泉县县管党政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表(七)
(任职期末账外投资、资产出租和发包经营、担保等经济事项)
截止时间: 金额单位:元 离任领导(签字):
序号 |
经济事项简要说明 |
文件/合同文号 |
经济事项金额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备注 |
本表主要填列未在帐面反映的各种对外投资本金及未入账收入、资产租赁及发包未入账收入、对外担保金额等经济事项,表中无法填列的请另附文字说明。与交接表(六)有交集的请在表中的“备注”栏中说明(内容复杂的可另附纸张说明)。 |
移交人: 接交人: 监交人:
温泉县县管党政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表(八)
(个人保管、使用和借用的公物公款、资料等明细情况)
截止时间: 金额单位:元 离任领导(签字):
序号 |
公款公物或资料名称 |
计量单位 |
数量/金额 |
备 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移交人: 接交人: 监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