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知
价格主管部门在年审前要在本地主要媒体发布年审通告,并向收费单位发出《收费许可证》年审通知及《收费单位年审须知》、《基本情况登记表》、《收费情况年审登记表》。
二、发放方式
发放年审资料可根据收费单位具体情况采取送达、邮寄或收费单位领取等方式进行并有签收登记。
三、审验
1审查收费单位携带材料是否齐全。《收费许可证》副本(换证时还需携带正本),在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购买的全部收费(款)专用收据购票证、票据存根、上一年度的财务决算报表等。
2、审查收费单位填表内容是否与帐册、票据相符。
3、价格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定要求逐项检查收费单位的收费项目、标准和收支情况,以及收费政策执行情况。主要有:有无自立项目、超标准、超范围收费情况;收费(款)票据使用情况;填表内容是否与帐册、票据相符;取消与降低项目、标准落实情况;《收费许可证》副本项目、标准变动情况;有无收费违纪情况等等。
4、填写结论书
(1)经审验合格单位,核发《收费许可证》并加盖“审验专用章”。(2)调整、注销、换发《收费许可证》注明事项。按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属降低标准的收费要予以调整;属注销的收费项目要予以注销,加盖“作废”印章;属申请变更单位名称的,审验合格者给予变更。(3)建议。根据该单位年度收费情况,对收费标准提出整改建议;对票据使用不规范等问题提出“责令改正”等建议;对审验中存在收费违法行为的,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收费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重大收费违法案件移交检查所进行依法处理等。
四、征收年审管理费
报审的收费单位按照自治区规定的标准交纳年审管理费。
五、归档
年审人员将年审中的所有资料分类归档。